一、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的制订以《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为原则依据,结合文学院实际加以细化,用以评定我院本科生在学习、生活、工作各方面的发展和表现。
第二条 本着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开学一个月内完成。测评过程按照班级小组测评核定(由班团委员、班级学生代表2-4人组成)、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学工办核定及全院公示四部分组成。
第三条 本条例的制定原则是科学性、客观性、公开性原则。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20%+智育成绩×60%+体育成绩×10%+美育×5%+劳育×5%。共计100分
第五条 本办法测评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科生。
二、德育成绩测评
第六条 德育成绩=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40%)+德育素质分(40%)+特色分(20%)。
第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占德育成绩的40%。计算公式为:理论课分数=已开政治理论课分数总和÷已开门数×40%,无理论课的班级按已开课的平均分计算。(思想政治理论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公共课、形势政策课、军事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课)
第八条 德育素质分主要是对学生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态度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评。确定方法是先由学生本人参照《学生德育素质期终考评标准》(学生手册P77),在学期结束时作自我小结与自我评分,再由班级测评小组考评给定成绩。
第九条 特色分由附加分和附减分构成,加减分项目及确定方法由班级测评小组参照《学生德育素质特色分考评标准》进行量化记分。同一内容,不重复加减分,只取其最高分加减一次。(若总分>100分者以100分计入,若总分<0分者以0分计入)。细化标准如下:
一、附加分考评参考标准:
1.先进团体(集体):市级以上加5分;校级加3分;院(部)级加1分。(需提供奖状或证明,多级取高分,不重复计,主要负责学生干部在加分基础上上浮1分。)
2.受表彰项目(优秀、先进个人类):省部级及以上加5分,市级加4分,校级优秀类加2分,院级优秀类加1分,积极分子加1分。(①各类奖助学金均不计入加分项目;助学金性质的奖项不加分。②军训先进个人按照校级积极分子加分。③奖项类别以获奖证书为凭证。)
3.好人好事受表扬(以文字材料为准):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突出,受学校通报表扬或授予荣誉称号者,校级加2分/次,院(部)级加1分/次,参与无偿献血加1分/次;踊跃参与校院组织的大型活动并获院校表扬者,酌情加分。(多级表扬取高分,不重复计)
4.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参与市级及以上社会实践团队加3分,校级和院级团队加2分(多级取高分不重复,以学期计。)
5.担任学生干部工作表现:学生会主席团、分团委副书记加6分,校院学生管理组织各部部长、班级班长、团支书加5分,院校级社团负责人加3分(社员不加分),校院会干事、社团部长加2分;其他班委根据工作量加1--4分。(兼任多项职务者只就高项加分,不重复加分,以学期计。)
6.第二课堂活动:PU分每参评学期达到50分以上加3分(学期)
7.各类竞赛获奖(非专业技能类):
名次 |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1 | 一 | 9 | 6 | 5 | 3 | 1 |
2—3 | 二 | 7.5 | 4.5 | 4 | 2 | 0.5 |
4—6 | 三 | 6.5 | 3.5 | 3 | 1 | 0.5 |
7—9 | 优秀奖 | 6 | 3 | 2 | 1 | 0.5 |
①同类奖只计一个最高分。
②大型团体(校级10人及以上,院级4人及以上)项目加分为独立加分的60%。
③体育团体类活动参加但未获奖者(运动会集体项目、排球赛、篮球赛等)参加者加0.5分/次,上限加2分。
④竞赛认定标准以《大学生竞赛认定项目名单》为准,未在名单范围内的竞赛一律降级加分,(PU奖励分未认定的奖项一律不加分)。
⑤本项目、类型最高加分超过10分,以10分计。
8.寝室内务卫生:按照宿管中心学期评审结果为准。(以学校检查为准按学期计。)
说明:1.先进团体指文明班级、先进团支部、文明寝室等,多级多个不重复计分。
2.先进个人指“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军训先进个人”等,不含奖学金获得者。
二、附减分考评参考标准
序号 | 附减分项目 | 附 减 分 标 准 | 备 注 |
1 | 时政活动 | 做与活动无关之事者-1分/次;无故缺席者-2分/次;扰乱秩序者-3分/次。 青年大学习未完成者 -0.5分/次。 | 两周一结 |
2 | 社会工作表现 | 学生干部不尽职-1分;不以身作则-2分;受校纪处理-3分。 | 以学期计 |
3 | 集体观念 | 损害集体荣誉-3分。 | 两周一结 |
4 | 第二课堂活动 | 报名参加不能到底者-2分(经批准除外)。 | 以学期计 |
5 | 出勤 | 旷课-1分/节,迟到、早退-0.5分/次;无特殊原因夜不归宿,-2分/次,晚归-1分/次。集体活动无故缺席-1分/次。 |
|
6 | 寝室内务卫生 | 按照宿管提供的学期评审结果为准。宿舍卫生脏乱差、使用违章电器-2分/次。 | 以学期检查为准。平时两周一结;学期分期终总结。 |
7 | 损坏公物 | 除赔偿外酌情-3—5分。 | 责任不明按人减分。 |
8 | 行为规范 | 公共场合有不文明行为未构成处理者酌情-3—5分/次。 | 达处理等级按违纪处理项减分,不重复计。 |
9 | 违纪处理 | 院(部)级通报-10分;校级通报-15分; 警告处分-20分;严重警告处分-25分; 记过处分-30分;留校察看-35分。 |
|
三、智育成绩测评
第十条 智育成绩=学习成绩分+加减分
第十一条 考虑到不同课程所赋学分的差异,学习成绩分的计算方法为学分加权制:
(补考后如及格按60分计,不及格按实际成绩计)。
若最终成绩为等级,将折算为百分制,成绩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如下: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分以下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在实际操作时,取中间值,如中等取75分。
第十二条 加减分项目及标准
1.学科专业技能竞赛获奖
名次 |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1 | 一 | 11 | 6.5 | 4.5 | 3 | 1.5 |
2—3 | 二 | 9 | 5.5 | 4 | 2.5 | 1 |
4—6 | 三 | 8 | 4.5 | 3.5 | 1.5 | 0.5 |
7—9 | 优秀奖 | 7 | 4 | 3 | 1.5 | 0.5 |
① 与专业技能相关的比赛,如全国商务秘书专业知识竞赛、全国商务秘书职业技能大赛、大学生公文写作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师范生技能大赛,也包括学术比赛、创业就业大赛、大创项目(立项加同等级一等奖分数的30%,项目结题者加100%)、挑战杯等。
② 同类奖只计一个最高分。若该竞赛设立特等奖,在同级一等奖加分基础上+2分。
③大型团体(校级6人及以上,院级3人及以上)项目加分为独立加分的70%。
④竞赛认定标准以《大学生竞赛认定项目名单》为依据,结合文学院专业类竞赛参考名单,未在名单范围内的竞赛一律降级加分。(学科网络竞赛一律按院级加分)
2.学术性论文发表及通讯报道 国家权威期刊或被SCI、SSCI、EI、ISTP期刊全文收录加15分/篇,CSSCI、CSCD源期刊13分/篇,核心期刊加11分,公开发行的普通学术期刊及增刊加8分/篇;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评分标准: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加8分/篇;省级重要报刊或新闻媒体加5分/篇;地市级报刊或新闻媒体加3分/篇;校级报刊或新闻媒体加1分/篇;院级报刊、杂志或新闻媒体加0.2分/篇。
①不同论文或作品按篇数可累加,同一论文或作品被转载的只就高加分。
②网络新闻指在院校官方网站上投稿并发表的(校级加分上限为2分,院级加分上限为1分)。
③各类文章的独立作者按上述加分,合作论文按作者总数确定计分比例。若作者总数为2,第一作者按70%计;若作者总数为3,第一作者按60%计;若作者总数=4,署名前三位者按50%、30%、10%计,署名第四及以后者平均分配10%(指导老师可不计位次)。
3. 职业技能类:师范专业持有教师资格证考试通过凭证(含面试)加1.5分;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定加1分;
4.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四、六级、普通话测试一次性通过+1分;
学生各类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类活动在以上加分基础上按类别评级附加一定分数。详见文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工作管理及奖励办法。
智育附加分上限为20分
二、减分标准:
1.有一门补考减3分;经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时再减2分。
2.因学习成绩不合格留级,重复学习的一学期内减5分。
3.通识课、细读课选课成功但未通过者减5分/门。
说明:附减分不设下限。
三、同一内容(项目)不重复加分,取其最高分。若总分>100分以100分计入。
四、体育成绩测评
第十三条 体育总成绩=体育成绩分+加减分
第十四条 体育成绩分的计算办法参照《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体育成绩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加减分项目及标准。
一、加分标准:
1.校各项体育运动代表队队员加5分
2.市级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前6名者加2—5分;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加2—5分;非主力队员加1—2分。
3.在校体育比赛中获得前6名者加1—3分;
4.破校纪录的加5分
5.破省、市高校记录的加10分
二、减分标准:
1.体质测试不合格、无故旷测等,减5分。
2.各项比赛过程中,违反体育道德行为(不服从裁判,严重扰乱比赛、不尊重对手、弄虚作假者等)视情节情况,每次减5—10分。
三、相同项目的不同级比赛按最高级加分一次(若总成绩>100分者以100分计入,若总成绩<0分者以0分计入)
五、美育成绩测评
第十六条 美育总成绩=艺术公共课成绩分(50%)+美育加减分(50%)
第十七条 艺术公共课成绩分计算方法为:艺术公共课成绩分=艺术公共课考试成绩×50%。
第十八条 美育加减分项目及标准(加分最高分不超过美育总成绩的50%)
加分标准:
1.各校级艺术团成员,服从艺术团的管理,遵守艺术团的排练演出制度,合格者第一学期加2分,第二学期加4分,第三学期加6分,第四学期加8分,第五学期加10分,第六学期加 12分,第七学期加14分,第八学期加16分。
2.测评学期内,省级以上艺术比赛中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优秀奖加3分,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按照实际分数满分相加,非主力队员按照实际分数50%相加。
省级:特等奖加8分,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优秀奖加1分,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按照实际分数满分相加,非主力队员按照实际分数50%相加。
3.测评学期内,代表学校参与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要交流演出的学生,国家级加8分,省级加5分,市级(含校级)加3分。
二、减分标准:
1.在代表学校参与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要交流演出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减10分。
2.在美育相关比赛过程中,违反赛事规定、校纪校规和艺术团管理规定者,减10分/次。
3.参与校级艺术团的成员,无故缺席排练,减2分/次,无故迟到早退的,减1分/次。
三、相同项目的不同级比赛按最高级加分一次(若总成绩>100分者以100分计入,若总成绩<0分者以0分计入)。
六、劳育成绩测评
第十九条 劳动教育总成绩=劳育课程成绩分(30%)+劳动实践加减分(70%),所在学期无劳育课程的按劳动实践加减分计算。
第二十条 加减分项目及标准:
(一)加分标准
1.参与各类志愿服务并提供证明材料,加10分;服务时长超过10小时再加10分。
2.个人或参与集体获校级志愿服务表彰,加5分;市级志愿服务表彰,加 10分;省级志愿服务表彰,加20分;国家级志愿服务表彰,加50分。
3.寒暑期社会实践完成并上交单位盖章的社会实践登记表加20分。
(二)减分标准
1.参与志愿服务类工作不服从指导,造成不良影响,减50分/次。
2.不服从统一组织的劳动教育活动,减10分/次。
(三)相同项目的不同级表彰按最高级加分1次(若总成绩>100分者以100分计入,若总成绩<0分者以0分计入)。
七、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班级测评小组具体操作,由各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班级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及2—4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累积一次成绩,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取两学期测评成绩的平均值,毕业时总成绩是所有学期综合测评成绩累加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 每次测评时,各班组织学生对照自评标准逐项为自己打分,自我评定,然后再由班级测评小组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全面衡量评分。测评成绩按学期填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登记表》。测评结果应与本人见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登记表》经班主任及院(部)签置意见后存放于院(部)归档。
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关键在于平时考核,各院(部)、班级应加强平时考核,认真积累各种材料、数据,各测评小组要妥善保管好测评原始材料,建立健全测评档案。